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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最全】全国法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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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一)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01、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辽高法〔2020167号)

0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或死亡后果参照以下标准以下酌定:十级伤残不超过5000元,九级伤残不超过10000元,以此类推,一级伤残、死亡不超过50000元。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大中法明传〔202153号)

0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受害人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等后果参照以下标准酌定:十级伤残不超过8000元,九级伤残不超过16000元,依此类推,一级伤残、死亡不超过80000元。

04、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试行)》

05、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或致残,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遭受到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06、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参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案情确定。

07、原则上未构成伤残但符合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伤残十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伤残九级的,一般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以此类推,伤残一级或死亡的,一般在45000元至5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

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08、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

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

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09、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

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10、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审判指引》

11、精神抚慰金认定的标准?

精神抚慰金数额应当依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形下死亡或一级伤残不超过10万元为宜,其他伤残等级,通过乘以伤残赔偿指数确定。

十类伤残等级,一般每级 5000 元,十级为最低,一级为最。

12、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时是否要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

虽然《道交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排除判决巨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已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情况:

(1)根据司法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由交强险赔偿,而交强险的赔偿原则是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区分过错,所以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

(2)但是,一起事故多人受伤,伤残赔偿指数完全一致,但过错程度差别较大时,不宜确定完全相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3)虽然受害人已定残,但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时,即其具有重大过失时,也不宜判决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物质损害时,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不能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对于交强险限额外赔偿时需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

13、是否必须在受害人死亡或定残的情况下,权利人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把握,限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但不应仅以是否死亡或定残作为是否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唯一依据。受害人虽未死亡或定残,但如果受害人为老、幼、病、残、孕等需特别照顾的群体或有需特别进行照顾的其他合理因素(如,在面部或颈部等外露器官留有疤痕;患有严重后遗症;住院时间较长;需长期治疗治疗始终未终结,无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因年龄较小,无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可以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

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

14、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能脱离国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在受害人主张的范围内酌定。人民法院无权责令加害人承担超出受害人主张范围的赔偿数额。至于具体的数额除了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外,还应当与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盲目地追求高额赔偿而不加以限制,只会贬低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误导人们追求不当利益。因此我们考虑就目前上海市实际生活水平而言,精神损害赔偿额以一般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为宜(上海人均GDP的二倍),不考虑外国人与本国人、法人与自然人、获利与未获利情况。因为精神损害赔偿虽有对精神利益进行补偿的因素,但更多的是一种加罚措施,受害人的其他损失可以通过经济赔偿弥补,加害人的获利也可以通过制裁方式收缴,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特殊身份不应成为确定赔偿额的因素。当然如果加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需要提高赔偿额的话,也可以适当提高,但为谨慎和统一起见,判决前须报高院民庭复核。

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15、、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以五万元为基数,参考伤残系数确定,每级相差10%,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不考虑事故责任比例。

16、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由请求权人自己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偿。故请求权人选择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可以支持。

九、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14号)

17、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人是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

18、受害人残疾或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对于未构成伤残的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由受诉法院根据个案情况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支持。

19、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主要依据损害后果、侵权人和受害人过错程度确定。

上述损害后果,在致受害人伤残的案件中,主要指受害人伤残等级,对于受害人年幼、伤情特殊、因伤严重影响受害人升学等个案中的其他损害后果,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可酌情考虑。

20、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应酌减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此情况下若交强险限额不足以全额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对于需由其他赔偿义务人赔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余额,不应再乘以该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比例。

21、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优先受偿

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应予支持。被侵权人或近亲属对优先赔偿问题未做主张的,法院可予以释明。

22、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且交强险限额不足以全部赔偿其损失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获得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超过其按照损失比例分享到的交强险赔偿数额。

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渝高法〔2018199号)

23、造成受害人一般人身损害的

造成受害人一般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原则上由人民法院在2000元以内酌定。

24、造成受害人残疾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原则上由人民法院在2000元至5万元之间的酌定。

一级伤残:4-5万元;二级伤残:3.5-4万元;三级伤残:3-3.5万元;四级伤残:2-2.5万元;五级伤残:1.5-2万元;六级伤残:1-1.5万元;七级伤残:0.8-1万元;八级伤残:0.6-0.8万元;九级伤残:0.4-0.6万元;十级伤残:0.2-0.4万元。

25、造成受害人死亡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原则上由人民法院在4万元至5万元之间酌定。

十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111日起正式施行。)

26、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议纪要》(渝五中法发〔200791号)

27、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的掌握标准。

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一般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较严重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轻微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最高限一般为10万元赔偿的指导意见。在没有新的具体规定时,可以运用该规定的精神分析裁量个案。

十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冀高法〔202031号)

28、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等酌定。

按伤残十个等级且最高额为50000元对照赔付。如伤残十级为1000-5000元,伤残九级为5000-10000元,以此类推。

死亡的统一按照伤残最高计算标准50000元赔付。

29、肇事司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

十四、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30、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要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原则综合考虑,支持与否一般以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为准。按伤残十个等级且最高额为50000元对照赔付,如伤残十级为1000-5000元,伤残九级为5000-10000元,以此类推。如未构成伤残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特殊情况除外。

31、在肇事司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两辆以上车辆造成同一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部分侵权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未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予以支持,但应当扣减承担了刑事责任的侵权人行为责任所占份额。

十五、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

32、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方法

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受害人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伤残赔偿指数乘以3万元计算。

33、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等证据。

34、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35、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酌减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受害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36、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侵权人不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仍需在其责任份额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十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晋高法〔202034号)

37、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或致死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面部受伤或受害人为儿童的,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38、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参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案情确定。

未构成伤残但符合本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伤残十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超过5000元;伤残九级的,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以此类推,伤残一级或死亡的,在45000元至5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十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陕高法〔202045号)

39、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十级伤残为5千元计,依次逐级递增,一级伤残死亡为5万元。

十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标准等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76日)

40、精神损害抚慰金核定依据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现金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41、精神损害抚慰金审核办法

(1)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在交强险中进行赔偿,商业险中不予赔偿,已经承保精神损害抚慰金附加险的按条款约定进行赔偿。

(2)对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原则上对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3)受害人构成伤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抚慰金的予以支持。

42、精神损害抚慰金核定标准

(1)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一般在30000元以下,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并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计算。

计算方法为:标准×事故责任比例。

(2)造成受害人伤残的,10级伤残在2000元以下,1级伤残在20000元以下,相邻两级差为2000元,并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计算。

计算方法为:标准×事故责任比例。

十九、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甘高法发〔20203号)

43、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当事人协商或根据损害后果、事故责任比例及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酌定:

(1)死亡案件按照2-3万元确定;

(2)伤残案件参照死亡案件标准,按照伤残等级具体结合个案酌情确定;

(3)死亡、伤残案件情况严重者,最高按照不突破5万元进行确定;

(4)侵权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支持受害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二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导意见》(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4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确定并给予金钱赔偿的,或者受害人死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精神损害赔偿,起诉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继承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45、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确定。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的,一般根据等级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如构成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不超过2000元;九级的,精神抚慰金不超过4000元,依次类推,最高不超过20000元。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按照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在10000元至2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最高不超过20000元,受害人没有因伤致残,一般情况下不赔偿精神抚慰金,但是如果伤害结果在受害人的身体的重要或显要部位(如脸部)留下疤痕,亦应根据伤情酌定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二十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豫高法〔2018372号)

46、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或死亡后果等酌定。

二十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7、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48、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10万元之间酌定。

二十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年》

49、驾驶人员因交通肇事受到刑事处罚的,赔偿权利人仅对驾驶人员所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全国法院:关于误工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166条司法实务)
全国法院:关于医疗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130条司法实务)
全国法院:关于交通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65条司法实务)
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10月)
全国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10月)
全国法院:审理民商事纠纷综合类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8月)
全国法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理依据与裁判规则汇编
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司法文件与审理依据汇编(更新至2023年10月)
全国法院:关于民商事诉讼程序的司法文件与裁判观点(更新至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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